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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案
2025-09-22 21:10:2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越市监处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个人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B9减肥保健类食品中违法添加了咖啡因和麻黄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添加咖啡因和麻黄碱成分的减肥保健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