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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餐饮环节不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例来了!
2025-09-25 18:02:06 点击量:
“后厨食材有没有定期清理?过期食品会不会混进操作间?” 近日,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餐饮门店的食材储存、资质合规等情况进行突击核查,其中一家餐饮门店因存放多类过期食品被依法查处,再次为餐饮行业敲响食品安全警钟! 案件还原:6 类过期食品藏后厨,违法事实清晰 2025年6月,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门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日常检查时,在其海鲜熟食品区柜内当场发现多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及调味酱、固体饮料、调味料、坚果酥、腐竹等6个品种,共计 17 件(桶/袋/瓶)。 经核查,这些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某品牌海鲜酱过期3个多月,某风味固体饮料过期1个多月,部分调味汁最早甚至在2024年5月就已过期,却仍被存放在经营区域内。执法人员当场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并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中,该门店经营者陈某表示,过期食品为前任店长采购,因前任店长离职未交接,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来源信息,现任负责人通过供货商了解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75元。 处罚结果:没收过期食品 + 罚款 1万元,法律红线不可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门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最终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6类 17件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 10000元(壹万元整)。 重点普法:餐饮环节不适用“首违不罚”,这些规则要记死! 很多餐饮经营者会问:“第一次违法能不能‘首违不罚’?” 这里必须明确——餐饮环节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以下简称《清单》)“说明”部分明确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餐饮环节因直接涉及消费者用餐安全,属于食品安全高风险领域,即便为“初次违法”,也不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本案中,即便该餐饮门店是“首次被查出经营过期食品”,且货值金额较低、主动整改,仍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无法适用“首违不罚”。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就是守住餐饮食品安全底线,避免因“容错”导致消费者健康权益受损。 法律条款速查:这些后果,经营者别心存侥幸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 倍—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因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最终罚款金额减轻至1万元,但这并不意味着“违法成本低”——一旦过期食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餐饮经营者 + 消费者,这两件事要做好 对餐饮经营者:定期自查库存食材,建立“先进先出”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及时清理或登记,杜绝过期食品流入操作环节;规范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留存进货票据,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定期开展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明确食材管理责任,避免因“疏忽” 违法。 对消费者:在外就餐时,如发现餐饮门店有过期食材、卫生脏乱等问题,可及时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餐前也可留意食材新鲜度,发现异常及时提出,共同监督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尤其是餐饮环节,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也提醒所有餐饮经营者:莫存侥幸心理,守住法律底线,才能长久经营!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