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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2025-10-17 18:47:1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普处〔2025〕0******号 执法部门: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的进口商品“**全麦薄脆饼干”。当事人共计从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购入该款批次“**全麦薄脆饼干”1728包。当事人自述,其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涉案批次饼干后,发现部分“**全麦薄脆饼干”外包装出现标签破损。当事人遂于次日使用打印设备自行打印涉案饼干标签91张,并在仓库处将前述标签进行张贴,张贴数量为91包,剩余该款批次“**全麦薄脆饼干”未出现标签问题。前述自行打印的标签标注有“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保质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产国:意大利 经销商:上海乐欧食品有限公司”的内容。 根据该款批次饼干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220200******),“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的该款批次“**全麦薄脆饼干”的原产国应为德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220*********),该款批次“瓦萨全麦薄脆饼干”的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该款批次饼干于海关的备案标签内容中“经销商”一栏应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经确认,当事人总计向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250包涉案批次“**全麦薄脆饼干”,其中91包“**全麦薄脆饼干”的标签出现上述问题。上述91包“瓦萨全麦薄脆饼干”的货值金额为1268.2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5.6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拾伍元陆角伍分; 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