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最高法:多次以相同理由进行投诉举报,其行为目的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驳回再审申请!
2025-10-22 17:51:27 点击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但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在全国近20个省份提起行政诉讼百余件,多个案件均系其认为相关商品存在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所引发。再审申请人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在全国多地进行投诉举报,继而大量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的目的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最高法行申1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丘炀。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行终19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但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在全国近20个省份提起行政诉讼百余件,多个案件均系其认为相关商品存在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所引发。再审申请人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在全国多地进行投诉举报,继而大量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的目的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资源。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曹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李 贝
审判员 刘 姣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记员 陈丹超
来源 | 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