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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甜蜜素的白酒案
2025-11-10 18:13:0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市监处罚〔2025〕1****号 执法部门: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0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2022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8月12日,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00439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8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甜蜜素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甜蜜素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