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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产品标签标示与实际不符,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行为案

2025-11-18 18:06:3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合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

执法部门: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蓝莓蛋糕产品”,其一,其产品标签标示的配料与实际不符。标签中标注的“奶油”,实际使用的原料“*牛乳淡奶油”为人造奶油,奶油的执行标准为《GB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而该原料产品标签明确标注“产品类别:食用油脂制品,产品标准代号:GB15196”。产品中使用的“戚风蛋糕预拌粉”与“卡仕达粉”属于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当事人未在终产品标签上标示上述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同时,其配料表中各种配料的排序混乱,未按生产加工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产品实际生产时添加了“新鲜蓝莓”,但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生产的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注该配料。此外,当事人于标签中标注的配料“色拉油”,实际使用的为“转基因大豆油”,但未在标签中进行标示。其二,产品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其旧版标签(批次:20250***)标示营养成分值为“蛋白质 7.0克 12%;脂肪4.8克 8%;碳水化合物 50.8克 17%”,而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报告编号为APH-SP-250***的检测报告,实际检测值为“蛋白质4.8克 8%;脂肪14.7克 24%;碳水化合物 27.6克 9%”。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6.4条规定,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脂肪的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该产品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含量的标示值均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其三,产品标签标注“贮存条件及保质期:-18°C以下冷冻保存20天,解冻冷藏保质期5天”。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更换了标签,将贮存条件改为“冷冻保质期90天”,同时修改了营养成分表。但其中标注的“能量 821千焦 10%;脂肪5.5克 9%;钠 92毫克 5%”三项,实际检测值为“能量 1095千焦 13%;脂肪 14.7克 24%;钠 116毫克 6%”。依据同一标准,能量、脂肪、钠的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该新版标签的能量、脂肪、钠含量标示值同样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关于“生巧蛋糕卷”产品,其一,其产品标签存在不实情形。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的“奶油”,实际使用的原料同样为“*牛乳淡奶油”(产品类别:食用油脂制品,产品标准代号:GB15196)。产品中使用的“巧克力蛋糕预拌粉”与“巧克力卡仕达”属于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当事人未在终产品标签上标示其原始配料。同时,其配料表中各种配料的排序混乱,未按生产加工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列。其二,该产品存在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生巧蛋糕卷”实际为“2025****”批次,产品标签标注“贮存条件及保质期:-18°C以下冷冻保存20天,解冻冷藏保质期5天”,在出库销售时重新制作标签,将解冻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打印在标签上。此外,经询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5年6月22日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623”的“生巧蛋糕卷”产品,此系员工在打印标签时误操作所致。当事人共生产“生巧蛋糕卷”产品281盒,每盒成本4.8元,共销售了279盒,留样两盒(已销毁),单价7.5元每盒,销售总金额2092.5元,成本1339.2元,违法所得753.3元。当事人共生产“蓝莓蛋糕”产品450盒,成本6.6515元/盒,共销售了450盒,单价8元每盒,销售总金额3600元,成本2993.175元,违法所得606.82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壹万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陆拾元壹角贰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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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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