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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北京进货查验新规落地:这 6 类材料必查!

2025-09-25 18:03:17  点击量:

   2025 年 7 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京市监发〔2025〕44 号),首次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要求 “统一打包”,解决了此前经营者 “查什么、记什么、存多久” 的困惑。无论是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端,还是餐馆、食堂等餐饮端,都需按新规调整流程 —— 本文结合条款细节与实操场景,拆解合规要点,帮企业避开 “漏查资质”“记录不全” 的处罚风险。

新规核心价值:从 “分散要求” 到 “统一指南”

 

 

 

 

 

 

 

 

 

此前,食品经营者需从《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部法规中拼凑查验要求,常出现 “漏查进口食品检疫证明”“混淆保存期限” 等问题。新规的核心作用的是:

 

1.明确 “查什么”:

 

按 “普通食品 / 特殊食品 / 食用农产品” 分类,列出每类产品需查验的资质、合格证明、进货凭证;

 

2.规范 “记什么”:

 

细化进货 / 销售记录的必填项,如特殊食品需记录注册备案号,食用农产品需记产地;

 

3.简化 “怎么存”:

 

明确信息化记录可替代纸质,无需重复留存,减轻企业负担。

 

 

 

 

 

谁要遵守?覆盖北京所有食品经营者,无例外

 

 

 

 

 

 

 

 

 

 

 

 

 

 

 

新规适用范围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超市、便利店、电商等)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馆、食堂、外卖店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如社区小卖部)和企业(如连锁餐饮集团),无规模豁免。

  • 例外情形:仅生产不经营的企业(如食品工厂)无需遵守,但工厂若有内部食堂对外经营,食堂仍需按新规做进货查验。

 

核心合规要点:3 类产品查验清单,直接对照执行

 

 

 

 

 

 

 

 

 

 

 

 

 

 

 

新规最关键的部分是 “按产品类别明确查验材料”,不同产品的要求差异较大,经营者需精准匹配:

 

1. 普通食品 / 食品添加剂:3 类材料必查,缺一项即违规

 

采购饼干、饮料等普通食品,或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需查验 “供货者资质 + 合格证明 + 进货凭证” 三要素:

查验类别
具体要求
常见误区与风险
供货者资质
生产者:营业执照 +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规模食品生产许可)- 销售者: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表 / 小食杂店备案卡)- 仅售添加剂:只需营业执照
漏查 “小规模生产许可”,误将小作坊当作无资质主体,导致采购违规
合格证明
国产:出厂检验合格证 / 第三方检验报告- 进口: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用 “厂家自检报告” 替代第三方报告,被认定为 “合格证明无效”
进货凭证
发票、出库单、采购协议等,需含 “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联系方式”
凭证仅写 “食品一批”,无具体规格,无法追溯
 

 

特殊要求:进货时需对照实物核查 —— 如查看食品标签是否完好、保质期是否过半、冷藏食品是否有解冻痕迹,不符合的需拒绝收货。

 

2. 特殊食品:额外查注册 / 备案信息,记录要更细

 

保健食品(如蛋白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因风险较高,需在普通食品基础上 “加项查验”:

  • 必加查验项: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如婴幼儿奶粉需查 “国食注字 YPXXXX”);

  • 必加记录项:进货 / 销售记录中需额外填写 “注册证书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便于监管追溯;

  • 常见风险:某母婴店采购进口婴幼儿奶粉,仅查了入境检疫证明,未查备案凭证,被处罚 2 万元。

 

3. 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需 “双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可当凭证

 

蔬菜、水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查验最复杂,新规按 “供货者类型” 和 “产品品类” 做了细分:

 

(1)供货者资质:自然人与企业要求不同

  • 若供货者是生产企业 / 合作社 / 销售商:查营业执照;

  • 若供货者是个体种植户 / 养殖户:查身份证(无需营业执照,因自然人无法办理)。

 

(2)合格证明:猪肉需 “双证”,进口需检疫

不同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要求差异大,可按下表对照:

产品类型
合格证明要求
普通蔬果
生产者 / 收购者出具的 “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或市场 / 第三方的检验报告
猪肉 / 牛肉 / 羊肉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猪肉额外需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即 “两证”)
进口果蔬 / 肉类
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关键提醒:若供货者无法提供合格证明,需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农贸市场)抽样检验或快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 超市自行采购无合格证明的蔬菜,需自行送检,否则违规。

 

(3)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可 “一证两用”

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可简化:若供货者提供的 “承诺达标合格证” 上已包含 “名称、数量、供货者联系方式”,则无需额外索要发票或出库单,实现 “一证两用”,减轻双方负担。

 

 

 

记录与保存:2 个时间期限要记牢,信息化记录有红利
新规明确了 “记录内容” 和 “保存期限”,且鼓励信息化手段,帮企业降本提效:

 

1. 进货 / 销售记录:必填项清单,缺一不可

 

 

  • 普通食品 / 添加剂:记录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 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信息”;

  • 特殊食品:额外加记 “注册 / 备案凭证编号”;

  • 食用农产品:记录 “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信息”,批发企业还需记 “销售日期、购货者信息”。

 

 

示例:某超市采购进口牛奶,记录需包含 “品牌纯牛奶、200ml*12 盒、批号 20250901、保质期 6 个月、进货 20250910、供货者 A 公司(地址 + 电话)、入境检疫证明号 XXXX”。

 

2. 保存期限:分两类,别混淆

 

  • 普通食品 / 添加剂:保存至 “保质期届满后 6 个月”;无保质期的(如食品添加剂),保存不少于 2 年;

  • 食用农产品:无论是否有保质期,统一保存不少于 6 个月(因农产品保质期短,无需等过期后再存)。

 

3. 信息化红利:用系统记录可免纸质,无需重复留存

 

 

新规明确:采用信息化手段(如 ERP 系统、进销存软件)采集记录的,视为履行义务,监管部门不得要求再做纸质记录。

  • 实操建议:小便利店可用 “微信小程序 + 电子台账”,连锁企业可用专业追溯系统,需确保系统能导出 PDF 版记录,便于监管核查。

 

 

特殊场景处理:统一配送、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1. 统一配送企业:总部查,门店存清单即可

 

连锁超市、餐饮集团采用 “总部统一采购 + 门店配送” 模式的,无需各门店重复做进货查验:

  • 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所有资质和凭证;

  • 门店:仅需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并提供 “可查询总部凭证” 的方式(如扫码查看电子版)。

 

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签协议、做快检

 

农贸市场、生鲜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如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需承担额外责任:

  • 与入场经营者(如摊位商户)签订 “质量安全协议”,列明退市条款(如卖不合格猪肉需下架);

  • 查验入场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无凭证的不准入场;

  • 无合格证明的农产品,需抽样检验或快检,合格方可入场。

     

    创新点:鼓励开办者搞 “预约入场”,远程审核凭证,减少现场排队,提升效率。

 

免责条款:履行义务可免罚,但需满足 3 个条件

 

新规明确:若经营者能证明 “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情采购到问题食品、能说明进货来源”,可免予处罚,但需没收不合格食品;若造成消费者损害,仍需赔偿。

 

  • 示例:某餐馆采购的牛肉因供货者伪造检疫证明导致不合格,餐馆能提供 “真实的营业执照 + 伪造的检疫证明 + 进货发票”,且不知证明伪造,可免罚,但牛肉需没收。

 

 

实操建议:3 步落地新规,避免踩坑

 

1.分类梳理清单:

 

按 “普通食品 / 特殊食品 / 食用农产品” 整理采购清单,对应新规要求,制作《查验材料 Checklist》,采购时逐一勾选;

 

2.升级记录工具:

 

小商户用 “电子台账小程序”(如北京市场监管局推荐的 “食安通”),大企业对接追溯系统,确保记录可查可导;

 

3.定期自查:

每月抽查 10% 的采购记录,核查 “资质是否过期”“记录是否完整”,如发现进口食品检疫证明过期,立即停止销售并追溯。

 

结语:进货查验不是负担,而是安全防线

 

新规的本质不是 “增加企业成本”,而是通过 “明确要求” 帮企业建立追溯体系 —— 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完整的查验记录和凭证能快速定位源头,减少损失。对北京食品经营者而言,需在 2025 年 7 月新规施行后 1 个月内完成流程调整,避免因 “过渡期准备不足” 被处罚。

 

来自:信睿食抽、易苍松聊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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