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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10-23 18:45:0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昌市监处罚〔2025〕5*****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当事人共采购泉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85克***老北京风味牛肉粒(五香味、沙嗲味、香辣味)3960盒,其中:2025.02.12批次:香辣味576盒、五香味612盒、沙嗲味612盒;2025.04.27批次:香辣味360盒、五香味1080盒、沙嗲味360盒;2025.07.01批次:五香味360盒,进货价格:3.5元/盒。后因滞销,退货2012盒。其中,2025.04.27批次香辣味、沙嗲味和2025.07.01批次五香味,经抽检,“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2-2022 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三个批次“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 要求的牛肉粒,货值金额:(2025.04.27批次香辣味)360盒*5.5元/盒+(2025.04.27批次沙嗲味)360盒*5.5元/盒+(2025.07.01批次沙嗲味)360盒*5.5元/盒=5940元,违法所得因退货批次数量不详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上述牛肉粒,查验了厂家资质和食品出厂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保留了进货票据,记录了进货台账。另查,当事人私自将62盒牛肉粒更换标签后销售给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该62盒牛肉粒为标签虚假的食品,货值金额:62盒*5.5元/盒=341元,违法所得34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14食品安全监管》序号40编码C35260B011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41元; 3、没收非法财物。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